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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10- 19 10: 23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1


达州市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区域教育中心目标,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稳妥推进教育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或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市级或县级财政应分担经费,主要按学校隶属关系分级承担。

1.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分担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下同)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摘帽县,下同)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50:25:25比例分担;其余扩权县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50:20:3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50:20:6:24比例分担,市直属学校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按50:20:30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地方承担部分,民族县、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非扩权县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按80:1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县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市直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中央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革命老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民族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扣除中央财政按生均定额奖补后的差额由地方承担,扩权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2:1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市级财政按2:1比例分担。凡不在国家和省级规定试点范围,且未经省政府确定而市县自行试点的,所需经费由市县自行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级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45:10:45比例分担,市属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四大片区(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和乌蒙山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省级基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同时,对实施范围内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较好的地区给予综合奖补。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教师培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教师培训由县级财政承担。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方面。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由省分地区核定基础减免标准,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民族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非民族地区扩权县由省级财政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非民族地区非扩权县由省级财政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市级补助剩余部分的20%,不足部分由非扩权县承担;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免学杂费补助应由地方承担部分及全省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分市县核定的补助标准,扩权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45:10:45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应由地方承担部分,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扩权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40:12:48比例分担,市直属学校由省级、市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市会同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总体上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省属学校按照省核定的分校免学费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对市县属学校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余扩权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97.5:2.5比例分担;非扩权县和市直属学校由省级、市级财政按95:5比例分担。市会同县结合实际确定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地方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按照省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外省高校毕业生赴地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就业所在县(市、区)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6.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县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按40:12:48比例分担。

7.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应由地方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由地方承担部分,50%按照借款学生就读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另外50%根据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分担,非扩权县由市级、县级财政分别分担10%40%。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方面财政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修订完善制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充分体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和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2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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